重庆皓普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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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较旧版变化较大,整体有种“大加油站”的感觉,部分要求比“加油站”还严格~
摘录消防相关(关联性较强)要求:
3.2.4充电站选址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宜独立建设,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11.1.1条的规定。
→思路参照加油站规范,高要求
3.2.5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不应设置在甲类和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液体储罐区等场所。
→甲乙类危险场所单位,最多只能设置四级充电桩。
→N=1或2,不属于充电站范畴
4.1.7 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内部。
→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内部,只能最多建个小站(四级)
→注意“内部”
→后面距离表中,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出入口50m要求,包括地面充电站情况,满足条件场所可能较少;出入口等易被忽视。
4.1.8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层及以上的楼层。
4.1.9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级充电站的充电区确需在地下室建设时,宜布置在地下室一层,且宜布置在地下室的车辆出入口处,并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和人员、车辆安全疏散。
→其他规范/地方标准有细分、特殊要求
4.3.1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
→分开设置,进出分别满足要求
4.3.2 充电站内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充电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 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有种抄旧加油站规范的感觉(也可能只是引用停车场规范),加油站现行规范单车道要求4m,旧规范3.5m;消防车道,(至少)宽4m+净高4m
10.1.3室外充电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10. 1.5监控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当组成综合建筑物时,监控室宜设在地上一层。
2监控室地面宜采取防静电措施。
10.1. 6充电站建(构)筑物的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10.3.3位于采暖区的充电站宜采用分散电采暖方式。采用电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途和安全防火的要求。
10.4.3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 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10. 4.3规定的数值。
→室外只有一般照明要求,没有事故照明/应急照明(仅指此规范)
10.4.7监控室、配电室宜装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通道及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正常理解,需要应急操作场所均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为消防基本要求
11消防
11. 1一般规定
11.1.1 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注:1、充电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以站内充电设备及充电车位的最外侧边界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计算。充电站与铁路的距离以铁路的中心线计算;充电站与公路的距离以公路边缘计算。
2、重要公共建筑物指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物。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出入口情况,没有四级站;三级及以上几乎没有在重要公共场所设立的条件,寸土寸金的地方,距离要求这么高,设立此类项目经济性可能偏差)
3、N指室内充电站,W指室外充电站。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充电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表中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6m。
5、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 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6、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距离中“防火间距”只是一部分内容,还需要考虑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让等各类要求
11.1.2 充电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充电站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3充电站的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室内充电站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11.1.4充电站内应按表11.1.4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与场所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相匹配的灭火器。
→充电区严重危险级;其他规范有具体其他要求,例如水剂灭火器如何配置、推车式灭火器如何配置(按现有字面意思,存在规定不一致情况,宜从严执行)
11.1.5充电站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或有低毒性要求的场所,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规定的无卤低烟低毒阻燃C类及以上电缆,其他场所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 19666规定的阻燃C类及以上电缆。对充电站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电缆槽盒保护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
11.1.6 室外充电站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充电站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一级、二级充电站,不应小于20L/s;三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5L/s;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0L/s;
2、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一级、二级、三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0L/s;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5L/s;
3、计算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 00h;
4、消火栓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11.1.7四级充电站设在甲类和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液体储罐区等场所时,应分区设置,充电站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11.1.1的要求。
11.1.8充电站设置在汽车库、停车场时,其消防设施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60067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需要满足其他各类相关规范要求
11.2 室外充电站
112.1充电区的消火栓宜沿充电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充电位不宜小于7m。
11.2.2室外无人值守充电站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可采用具备图像火灾报警功能的装置。
11.3 室内充电站
11.3.1充电站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区域应包括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3.2 充电站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3.2 的规定。
11.3.3相邻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11.3.4 室内充电站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当按照场所内的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排烟量时,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3MW的稳态火计算;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6MW的稳态火计算。
11.3.5,充电区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充电站及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本标准第11.3.4条要求的充电站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宜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3.6充电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站所在建筑物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充电区消防要求时,可不重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