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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个!四川的充电设施将要增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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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个!四川的充电设施将要增增增

发布日期:2022-12-05 作者:转载于网络 点击:

为加快四川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含换电设施)建设,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等13个相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阐述四川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时提到,到2025年全省建成充电设施20万个,基本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其中,以成都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地区,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公里。

发展目标

2025年全省充电站“县县全覆盖”

到2025年,全省建成充电设施20万个,基本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方案》提及五个方面的难点任务,分别为:

  • 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
  • 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
  •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 加强新技术研发应用
  •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以成都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地区

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公里。

以德阳、绵阳、南充、宜宾、眉山、资阳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超前发展地区

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0,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5公里。

以自贡、泸州、广元、遂宁、乐山、广安、达州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

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0,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5公里。

以攀枝花、内江、巴中、雅安、阿坝、甘孜、凉山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地区

城市核心区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6,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6公里。

难点任务

诸多创新举措破解充电之“难”

在《方案》中,诸多创新举措指向明确涵盖居民社区充电设施网络,城际快速充电设施网络不足等,当前制约新能源汽车出行充电难的痛点和短板无疑将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带来较大利好。

加速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网络

《方案》鼓励市(州)开展“统建统营”居民小区试点;鼓励有资质的充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合作,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住建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社区改造范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推进。

对居民有改造意愿且有条件的老旧小区进行集中配建,其他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全力搭建城际快速充电设施网络

优先在成渝双城经济圈、出省通道、成都环线及放射线等已营运高速公路路段布局充电基础设施,2023年底覆盖率达到100%。

将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专用停车位纳入服务区专项规划,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

加快补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枢纽、旅游公路充电基础设施短板,2024年底主要经济干线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50%,重要交通枢纽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80%。

优化布局

城乡公共区域充电网络提升供给能力

进一步优化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

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按照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在人口集中区、人员聚集场所和县城客运站、乡镇客运中心等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布局公共充电设施。

建设完善特殊区域内部充电网络

加快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景区等内部停车场配建相应比例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职工私家车、旅游专线用车等充电需要。

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到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

鼓励其他社会团体、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

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充电设施充电量不计入单位耗能量

景区、开发区、物流园区主管部门推动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开发区、物流园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到2025年,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原则上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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